重庆必扬冰点水有限公司诉青岛青啤朝日饮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反向混淆
案由:
商标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民初字第5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3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光明 单位: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法律事实比较清楚,法律关系也不是很复杂,但对本案的判定包括了商标侵权案件的不少典型法律问题,其中涉及的“反向混淆”对我国司法实践更是一种全新的视野,很有探讨的必要。
1.关于判断“类似商品”的标准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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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民初字第533号。
2.案由:商标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重庆必扬冰点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彦昆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青啤朝日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大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余某,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海波;审判员:黎慧;代理审判员:杨光明
6.审结时间:200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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