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学院诉王某等非专利技术侵权案
案由:
专利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川高法经一终字第8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5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颜桂芝 单位:
1.关于非专利技术与公知技术的异同。这个问题是处理本案的前提,原告在起诉及上诉时均称其拥有的预应力锚索抗滑桩技术属非专利技术,被告擅自使用了该技术,故构成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非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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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重经初字第134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川高法经一终字第83号。
2.案由:非专利技术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重庆交通学院(简称交通学院)。
法定代表人(一审):王某1,院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赖庆楷重庆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林某,男,汉族,36岁,重庆交通学院滑坡预测与治理研究开发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威、刁太国,重庆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审):王某2,男,汉族,54岁,原重庆交通学院副教授。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男,汉族,24岁,无业。
被告(被上诉人):黎某,女,汉族,36岁,重庆交通学院职工。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3,女,汉族,33岁,无业。
诉讼代表人:黎某,女,汉族,36岁,重庆交通学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孔华廖兴彬重庆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吴晓琴重庆江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时丽娅四川省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重庆大地建筑实业总公司(简称大地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谭某,男,42岁。
委托代理人(二审):廖兴彬重庆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重庆大地建筑实业总公司滑坡治理专业工程公司(简称滑坡工程公司)。
负责人(一审):王某2,经理。
负责人(二审):黄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黄某,男,30岁,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孔华重庆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敏;审判员:李星明;代理审判员:冯海波。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颜桂芝;代理审判员:黄剑彭皓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8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5月27日(依法延长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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