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飞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飞球阀门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案 缔约过失、意思自治
案由: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飞球公司

四川飞球公司

上海市公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川民终字第50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4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颜桂芝 单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主要焦点问题在于:
1.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性质及效力问题。本案在确定当事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效力及当事人约定商标许可使用期限效力时,涉及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制度的认定问题。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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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自中法民二字第51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川民终字第502号。
2.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四川飞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飞球公司”)。
法定代表人(一审):竹某,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二审):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一、二审):四川飞球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冯某(一、二审):四川飞球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飞球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飞球公司”)。
法定代表人(一、二审):苏林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永红(一、二审),上海市公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仁智;审判员:李彬马超。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颜桂芝;审判员:刘小红;代理审判员:赖波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9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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