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故意伤害案 自首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

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

四川达县法律事务中心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川刑终字第8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2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罗书平 单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一、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证据和定性上是一致的,分歧的焦点在于对被告人“弃枪投案”的行为应否认定为自首并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曾某潜回家中后,虽有投案的意思,但没有主动投案或委托家属代为投案的行为,在公安人员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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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刑初字第113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川刑终字第808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苏国城。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庞某,男,194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系被害人庞某1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某,女,193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系被害人庞某1之母。
委托代理人(一审):汪道义,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上诉人):曾某,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1991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1年9月刑满释放。2004年1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一审):贾道强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二审):何庆方,四川达县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斌;人民陪审员:邓成全李华蓉。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爱川;代理审判员:高峰王晓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6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29日(依法延长审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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