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故意伤害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云南省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

云南乾太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云高刑终字第2180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0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屈艳婷 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1.对“刑事证据运用原则”的思考
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是刑事审判的核心,在长期的刑事诉讼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切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忠于事实真相;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证据充分确实才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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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昆刑一初字第140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云高刑终字第2180号裁定书。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爱斌。
被告人:蔡某,曾用名蔡某1,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大关县,农民。1999年6月14日囚犯盗窃罪被晋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经减刑于2003年9月23日释放。2005年3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
一审指定辩护人:贾进,云南省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二审指定辩护人:邓金荣云南乾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翼昆;代理审判员:屈艳婷杨晓萍。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红英;审判员:庆文;代理审判员:胡玉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8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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