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蓉美企业公司诉四川捷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确认验资报告不具有证明效力及损失赔偿案 验资不实、赔偿责任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终字第3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颜桂芝 单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具有真实性但不具有合法性的验资报告后,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标准。对本案争议焦点的认定,首先涉及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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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成经初字第516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终字第319号。
2.案由:确认验资报告不具有证明效力及损失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美国蓉美企业公司(US.Rongmei Enterprise 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州纽约城曼哈顿路220号—10025(220 Manhattan Ave Suite 4T New York,NY 10025 USA)。
法定代表人:陈某(V),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斯某。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某。
委托代理人(二审):甘波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浩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四川捷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郫县郫筒镇一环路西北段5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某1,男,四川捷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何宁湘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晞鲲;代理审判员:曾英刘建敏。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颜桂芝;审判员:林涛张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3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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