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荣事达洗衣机有限公司诉重庆美意电器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定牌加工合同关系中的侵权认定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川民终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2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瑞子 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例定牌加工合同关系下的商标侵权纠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二审判决理由与一审完全相同,更进一步强调了应根据《商标法》所明文规定的侵权行为类型来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行为的侵权性质以所销售的物品系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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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成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川民终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合肥荣事达洗衣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事达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龚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程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重庆美意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意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郭家沱113号。
法定代表人:汪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杜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邱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被上诉人):梅某,男,汉族,1947年12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杨德君四川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俊;代理审判员:钟晞鲲;人民陪审员:李卫平。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颜桂芝;审判员:刘巧英;代理审判员:陈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6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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