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树饮料店诉昆山市玉山镇老树咖啡店商标侵权案
案由:
商标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民三终字第08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9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汤茂仁 单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在于:(1)被告对自己合法权利之行使为何构成侵权。(2)对混淆如何判断。
1.本案中,被告使用经合法注册的字号是否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经当地工商部门合法注册后,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被告使用与原告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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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苏中民二初字第134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民三终字第087号。
2.案由:商标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老树饮料店。
负责人:徐某,业主。
委托代理人:朱长宝、金辉,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昆山市玉山镇老树咖啡店。
负责人:韩某,业主。
委托代理人(一审):解荣春、乔千越,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宏江苏苏州海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劼纯;代理审判员:管祖彦吴宏。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婷婷;代理审判员:汤茂仁苏德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4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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