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
案由:
著作权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初031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9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晓冰 单位:
本案是我国首起以基础电信设施提供商作为共同被告的网络侵权案件,该案的审理受到了社会各界包括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并入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评选的“2002年北京十大知识产权名案”。
1.被告网易公司是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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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初03119号
2.案由:著作权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主席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中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宇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移动公司)
法定代表人:沙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泽俊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邵明艳;代理审判员:何暄张晓津
6.审结时间:200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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