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抚龙煤矿诉白某、王某合作合同案 合同效力
案由:
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秦民终字第99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1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辉 单位: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抚龙煤矿与白某为共同合作开采煤矿而签订投资入股协议及补充协议,因管理问题及抚龙煤矿未按约定履行协议而发生纠纷。因此,查明、分析及确定双方所签协议的效力成为正确裁判本案的首要问题。由于抚龙煤矿在有关部门登记并取得开采及经营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2004)抚民二初字第149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秦民终字第994号。
2.案由:合作投资采矿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青龙满族自治县抚龙煤矿(以下简称抚龙煤矿)。
法定代表人:王某1,矿长。
被告(被上诉人):白某。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蔡津生秦皇岛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王某。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杨伟光秦皇岛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艳茹;审判员:赵铁民单东权。
二审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辉;代理审判员:张霜剑杨彦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7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1月2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