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新谊工程有限公司诉章某损害公司利益案
案由:
危害国防利益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

秦皇岛秦云科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秦皇岛市法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1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5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学境 王靖 单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国目前的各类商事公司中,董事、经理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其权力在不断地扩张,而其义务和责任则因各种原因而未能得以相应强化。这种失衡的责权利关系对股东、公司而言是很不公平的,也容易引发董事、经理利用其职权侵害股东、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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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冀民初字第11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130号。
2.案由:损害公司利益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秦皇岛新谊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谊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穆晓军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章某,男,1949年12月30日生人,汉族,秦皇岛秦云科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总裁,住秦皇岛市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范某,男,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退休干部,住石家庄市。
委托代理人:焦汝秋秦皇岛市法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新忠;代理审判员:赵爱彬邓喜军。
二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学境;代理审判员:曹洪涛冯增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4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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