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招摇撞骗案
案由: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沪东汽车运输公司四车队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上海县人民法院判决书(1992)上法刑字第1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7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胡南路 单位: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不仅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而且往往使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因此,必须同这种犯罪作坚决的斗争。构成这种犯罪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同时,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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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上海县人民法院判决书(1992)上法刑字第123号。
2.案由:刘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上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38岁,江苏省滨海县人,系上海市沪东汽车运输公司四车队职工。因本案于1992年3月10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上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龚长发;陪审员:郦耀南孙林梅
6.审结时间:199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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