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等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案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刑终字第00213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1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锡明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1.聚众斗殴中,行为人持刀不计后果连续刺戳,分别致一死一重伤,应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本案系一起三方人员参与的聚众斗殴犯罪,斗殴过程中,行为人刘某持刀不计后果连续刺戳,最终导致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公诉机关指控认为:按照《刑...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刑一初字第0021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刑终字第00213号裁定书。
2.案由: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陆金华、代理检察员:包学红。
被告人:顾某,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如皋市人,初中文化,公司保安。因本案于2005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顾某1,系被告人顾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范某,系被告人顾某之母。
一审辩护人:吴建新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初中文化,公司保安。因本案于2005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殷红芬江苏南通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庞某,男,1989年3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初中二年级文化,工人。因本案于2005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庞某1,系被告人庞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袁某,系被告人庞某之母。
一审辩护人:高传祥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县人,初中一年级文化,工人。曾因寻衅滋事,于2004年7月31日被治安拘留14天。因本案于2005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黄宏兵江苏南通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1,男,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05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刘某2,系被告人刘某1之父。
法定代理人:靳某,系被告人刘某1之母。
一审辩护人:张扬江苏南通泰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某,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五河县人,初中文化,公司保安。因本案于2005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2月24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王松江苏宿迁永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邑县人,初中文化,工人。因本案于2006年6月6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军江苏南通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朱某,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工人。因本案于2006年6月6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高彬江苏南通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锡明;审判员:顾尧;代理审判员:顾峰峰。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锐;代理审判员:杨雷;代理审判员:胡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9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1月1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