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妨害公务案
案由:
妨害公务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刑一终字第17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1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顾峰峰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1.在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对“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行为”作出不同诠释的情况下,将“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行为”界定为妨害公务罪更符合立法本意。就本案定性,二审合议时出现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司法警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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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05)东刑初字第282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刑一终字第17号裁定书。
2.案由:妨害公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冯某,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如东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5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冯明。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骥;审判员:顾尧;代理审判员:顾峰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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