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诉南通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不依法履行机动车登记法定职责案
案由: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南通市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通中行终字第1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2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高鸿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这一规定是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然而,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是以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本案被告拒绝履行车辆登记...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03)港行初字第25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通中行终字第117号。
2.案由: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顾某,男,江苏省南通市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成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曾某,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某,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琴;审判员:魏莉莉宋金明。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建平;审判员:施汉忠刘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0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1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