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厦门国际会展新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案
案由:
别除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知终字第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小兰 单位:
本案由一幅最初发表于《厦门风光》明信片上的摄影作品而引发著作权纠纷。作者与明信片发行单位因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已在另一案中得到解决。但由于明信片发行单位的失误,加之与本案本无关系的《厦门风光》邮资明信片发行单位的又一失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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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厦知初字第08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知终字第8号。
2.案由:著作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谢某,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厦门影剧院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孙克愚厦门洪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张效峰厦门洪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厦门国际会展新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白劭翔厦门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杜国长厦门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厦门市新格企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王子清厦门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厦门商报》摄影记者。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许景聪厦门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灵石;代理审判员:王小兰林勤。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新民;代理审判员:陈一龙黄从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5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21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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