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丰华养鸡场不服明光市农业局兽药管理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安徽省乾清律师事务所

明光市兽医总站

文书字号: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滁行终字第10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2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达 单位:
本案在诉讼中主要涉及如下问题:
1.本案的被告主体问题。明光市畜牧兽医总站在明光市农业局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明光市农业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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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00)明行初字第248号。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滁行终字第107号。
2.案由:不服兽药管理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明光市丰华养鸡场。
法定代表人:李某,场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周宝华安徽省乾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明光市农业局。
法定代表人:夏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周某、张某,明光市兽医总站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祥林;人民陪审员:钟如明赵永成。
二审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琳;代理审判员:高奎杨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9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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