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不服房屋行政登记案
案由:
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扬行终字第00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7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宋德文 单位: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因当事人对被登记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争议,导致对房屋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不服引起的行政诉讼。值得注意的是,这类案件涉及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交叉,对这类案件的审查,不需要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作实质性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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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07)扬广行初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扬行终字第0010号。
2.案由:不服房屋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林某,女,192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本市邗江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穆某(系上诉人三子),男,194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邓晓华江苏扬州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扬州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朱某,扬州市房产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洪利春江苏扬州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穆某1(系上诉人次子之子),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晓敏;审判员:顾斌;人民陪审员:冒鲁朝。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德文;审判员:李春蓉;代理审判员:王岚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2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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