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案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鹤铭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扬行初字第000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4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春蓉 单位: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为被诉行为为劳动教养决定的案件,本案的事实认定比较清楚,值得研究的问题是被诉劳动教养决定的适用法律。
原告认为,被告决定对原告劳动教养在适用法律方面没有适用具体的应用法律,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妨害公务的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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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扬行初字第0002号。
2.案由:不服劳动教养行政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汉族,扬州市宝应县人。
委托代理人:颜世祥上海市鹤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福州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缪某,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叶某、沈某,上海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德文;审判员:李春蓉;代理审判员:王岚林
6.审结时间:200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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