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新洋滤清器有限公司不服仪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扬州市广陵区东南法律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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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东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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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扬州分所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扬州分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扬行终字第00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9月2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乔文进 单位: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起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存在两个主要争议焦点:
第一,顾某所发生的机动车伤亡事故是否发生在“上下班途中”。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仪征市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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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07)仪行初字第0009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扬行终字第0030号。
2.案由:不服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扬州新洋滤清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新集镇八桥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冯海龙,扬州市广陵区东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建云,扬州市广陵区东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仪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仪征市大庆北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孙某1,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克平江苏扬州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某,该局科长。
委托代理人(二审):熊爱民江苏扬州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孙某2,女,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扬州市邗江区人,住扬州市。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万春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扬州分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高德立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扬州分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小平;审判员:陈少华;助理审判员:余雷。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乔文进;审判员:宋德文李春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6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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