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兴化市财政局财税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扬中行终字第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9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倪逸仙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是不是纳税义务人;上诉人是纳税义务人,是否享有免税待遇;1992年未销售成鱼,是否应当缴税。
1.确认上诉人为纳税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纳税人即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上诉人通过承包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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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1993)兴法行初字第6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扬中行终字第17号。
2.案由:不服财税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1942年7月20日生,汉族,兴化市人,中国广州远洋运输公司船舶政委,住兴化市。
一审委托代理人:谢金荣罗玉宝江苏省高邮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谢金荣江苏省高邮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兴化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崔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陆某,该局农财股股长;陈厚生,江苏省兴化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琉珊;代理审判员:陈春玲朱党喜。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倪逸仙;代理审判员:宋德文姜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6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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