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林某诉福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案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飞鸾法律服务所

福建省平达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平达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3)宁中行终字第5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5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宏 单位: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
1.李某1与福建省宁德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福安客运分公司(以下简称客运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1与客运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理由:李某1系福安至太逢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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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3)安行初字第004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3)宁中行终字第52号。
2.案由:不服福建省福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男,农民。
原告(被上诉人):林某,女,家庭妇女。
委托代理人:苏仰玲,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飞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福建省福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缪丹宏福建省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福建省宁德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福安客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占某,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坤强福建省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芳;审判员:郑成锦张宏。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嫔;代理审判员:何如芬黄冰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3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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