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案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06)鲤行初字第13号、第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3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连泉 单位: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下列四个问题:
1.关于原告的起诉期限问题
本案系房地产主管部门确权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类案件多为行政相对人以外的当事人认为发证机关的发证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正确把握当事人的起诉期限对于充分保护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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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06)鲤行初字第13号、第26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泉行终字第112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泉行终字第30号。
2.案由:不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曾用名李某1),男,汉族,香港人,住泉州晋江市。
委托代理人:张艳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惠滨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街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某2,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倪英富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吴育彬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倪英富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陈碧云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李某3,男,汉族,香港人,住香港。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志忠,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连泉;审判员:张晓梁志谦。
发回重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志婷;审判员:陈文芳;代理审判员:潘伟安。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国民;审判员:董丽珠;代理审判员:杨钊胜。
重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国民;审判员:孙志坚黄少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4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7月31日。
重审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0月30日。
重审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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