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味利皇食品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通报案
案由:
行政监督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清风律师事务所

上海味利皇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味利皇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卫生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二中行终字第1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0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国生 单位:
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
1.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作出的关于上海味利皇食品公司生产的无糖月饼引起食物中毒的通报,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此,法院认为:首先,通报行为是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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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9)黄行初字第3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二中行终字第120号。
2.案由:不服卫生监督通报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上海味利皇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一审):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昊东上海市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二审):金某,上海味利皇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二审):施某,上海味利皇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吴某,上海市卫生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方某,上海市卫生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国生;审判员:胡玉麟周奇。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锡清;审判员:殷勇;代理审判员:王朝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7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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