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办恒银中学不服上海市闸北区教育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二中行终字第20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2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丁勇 单位:
1.恒银中学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必须处以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恒银中学在诉讼中并未否认其确实存在拖欠教职员工工资、管理混乱、办学条件差、教学质量低下等情况,但强调客观原因,并认为其已经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故不构成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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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0)闸行初字第18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二中行终字第202号。
2.案由: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上海市民办恒银中学。
法定代表人:承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俞飞跃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潘培生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闸北区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女,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江惠强上海市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恒集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某,董事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根宝;审判员:朱明忠陆国强。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海棠;审判员:钱锡青;代理审判员:王朝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8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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