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请求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5)沪二中行赔终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1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奇 单位:
1.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上,明确教养期从宣布执行之日起算,宣布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劳教期一日。即自1994年3月4日至1996年3月3日止,也就是劳教期包括了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作出的收容审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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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5)黄行赔初字第30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5)沪二中行赔终字第1号。
2.案由:请求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胡某,男,48岁,汉族,江苏省邱州市人,农民。
一审委托代理人:邹福昌上海市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薛某,主任。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倪某、张某,该委员会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卫民;审判员:周奇;代理审判员:朱亚辉。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锡青;代理审判员:王锦萍殷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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