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王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米泉市支公司等保险合同案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新民二终字第7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9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本案被告中保米泉公司、中保昌吉公司针对原告大王公司的诉讼请求所提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涉及三个问题,值得加以解析。
1.大王公司对其投保的车辆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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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2)昌中民一初字第6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新民二终字第77号
2.案由:机动车保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新疆大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王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焦永超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米泉市支公司(下称中保米泉公司)
负责人:罗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可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昌吉分公司(下称中保昌吉公司)
负责人:何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可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绽幼虎;审判员:李桂林;代理审判员:马红军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本红;代理审判员:张江王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4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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