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阿勒泰地区分行诉新疆畜田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案 债权转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行风险资产监管部

北京国方律师事务所乌鲁木齐分所

新疆旭业律师事务所

新疆同源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3)新民二终字第6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8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处理需要明确如下两个问题:
1.本案中的农发行阿勒泰分行将其向畜田公司贷款100万元所形成的债权转让给农行阿勒泰分行,该债权的转让是否成立、有效
本案债权转让,是借款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债权主体的变更,即由债权人农发行阿...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乌中经初字第285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3)新民二终字第66号。
2.案由:借款、担保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阿勒泰地区分行(下称“农行阿勒泰分行”),住所:阿勒泰市公园路246号。
负责人:张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某1,该行风险资产监管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程淑霞北京国方律师事务所乌鲁木齐分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新疆畜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畜田公司”),住所:阿勒泰市金山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殷旭东新疆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新疆八钢佳域工贸总公司(原名称“新疆钢铁公司附属企业公司”,下称“八钢佳域”公司),住所:乌鲁木齐市八钢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万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薄智全新疆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军团;代理审判员:王建国;人民陪审员:丁兆峰。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引泉;审判员:刘洁;代理审判员:徐聪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4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8月2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