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新信托投资股份公司及何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金新信托行政管理部

原系金新信托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金新信托、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

原系金新信托

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原系金新信托

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

原系金新信托

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

原系金新信托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金新信托信托营销部

新疆旭业律师事务所

金新信托信托营销部

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乌鲁木齐分所

金新信托信托营销部

石河子天众律师事务所

金新信托信托营销部

新疆诚和诚律师事务所

金新信托计划财务部

新疆天成律师事务所

金新信托投资信托总部综合管理部

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6)新刑二终字第55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7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单位犯罪大案要案,涉及面广,违法金额特别巨大,危害特别严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了该案,对单位被告及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被告人分别处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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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乌中刑初字第155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6)新刑二终字第55号裁定书。
2.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新信托)。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苏某,金新信托行政管理部经理。
二审委托代理人:樊某,原系金新信托总经理助理。
辩护人:孙德生、杨有陆,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男,1937年1月15日出生,蒙古族,辽宁省本溪市人,大学文化,原系金新信托、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通称新疆屯河)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本案于2004年8月5日被监视居住,2005年2月4日被逮捕,2006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宏、王辉,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人,研究生文化,原系金新信托总经理、上海友联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友联)董事、副总裁。因本案于2004年8月5日被监视居住,2005年2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段志刚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曹树昌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辛某,女,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大学文化,原系金新信托副总经理。因本案于2004年8月5日被监视居住,2005年2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林安娜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枞阳县人,大学文化,原系金新信托副总经理。因本案于2004年8月6日被监视居住,2005年2月4日被逮捕,2006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峰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逯某(别名逯某1),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县人,大专文化,原系金新信托总经理助理、信托营销部经理。因本案于2004年9月9日被监视居住,2005年2月4日被逮捕,2006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中华、李宪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1,女,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中专文化,原系金新信托信托营销部副经理。因本案于2005年2月4日被逮捕,2006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蔺疆新疆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庞某,女,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大专文化,原系金新信托信托营销部副经理。因本案于2004年9月9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2005年2月4日被逮捕,2006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敏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乌鲁木齐分所律师。
被告人:于某,男,195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郓城县人,大专文化,原系金新信托信托营销部副经理。因本案于2005年2月4日被逮捕,2006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盛朝川石河子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大专文化,原系金新信托信托营销部副经理。因本案于2005年2月4日被逮捕,2006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龙新疆诚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某,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岛市人,研究生文化,原系金新信托计划财务部经理。因本案于2004年9月15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2005年2月4日被逮捕,2006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新胜、贺书惠,新疆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2,女,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独山子市人,大专文化,原系金新信托投资信托总部综合管理部经理。因本案于2004年8月5日被监视居住,2005年2月4日被逮捕,2006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宏明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若红;审判员:马新辉郑文斌。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彩霞;代理审判员:毛小凤郑静慧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2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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