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鱼溪区铁佛一心副食合作商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单位犯罪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铁佛一心副食合作商店

文书字号: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内中法刑二终字第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1月1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淑芳 单位:
本案诉辩双方对二被告人行为的定性不存在原则性的分歧,但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有无主观犯罪故意争执较大。被告人认为集资是为了企业的发展,是扩大经营、拓展业务,无犯罪故意;而控诉方则认为被告人对于其行为的违法性是明知的。一审法院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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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1998)资刑初字第83号。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内中法刑二终字第16号。
2.案由:四川省资中县鱼溪区铁佛一心副食合作商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发全。
被告人:鱼溪区铁佛一心副食合作商店。
诉讼代表人:朱某,该商店临时负责人。
被告人(上诉人):曹某,男,1954年1月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小学文化,住资中县,原系铁佛一心副食合作商店经理,法人代表。1998年3月10因本案被刑事拘留,1998年4月16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玉明;审判员:许爱曦;代理审判员:何丽。
二审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扬;审判员:巫努钟伯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7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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