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侨乡典当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单位犯罪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泉州市侨乡典当行

泉州市侨乡典当行

泉州华达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泉刑终字第39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3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移山 单位: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1.本案二被告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是刑法修订后新增设的罪名,是吸收全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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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1997)鲤刑初字第094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泉刑终字第390号。
2.案由:福建省泉州市侨乡典当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文途、洪集欣。
被告人:泉州市侨乡典当行。
法定代表人:蒋某,泉州市侨乡典当行经理。
被告人:蔡某,男,30岁,汉族,泉州市鲤城区人,原系泉州市侨乡典当行经理。1996年12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林国廉、王春吉,泉州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敏兴;审判员:陈移山;代理审判员:庄亚飚。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爱萍;代理审判员:辛春蓉林必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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