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福建省晋江市豪山建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案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永春县法律援助中心

泉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福建晋江世隆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泉经终字第58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1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哲明 单位:
本案是一起比较特殊的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与前些年新闻界、科技、学术界闹得沸沸扬扬的“水变油”骗局虽然有些相似,但却不完全相同。本案是郑某在豪山公司的重油燃烧炉前安装一套乳化装置,使重油加乳化剂加水乳化后进行燃烧,以达到节能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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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01)晋经初字第408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泉经终字第586号
2.案由:技术服务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郑某,男,1946年7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一审):黄家星,永春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康志笃,泉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上诉人):福建省晋江市豪山建材公司(以下简称豪山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蔡金钩福建晋江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庆锥;审判员:李岩芳;代理审判员:黄永星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哲明;代理审判员:傅家顶苏华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0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17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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