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政府信息公开;基本事实;内容明确
案由:
信息、电讯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2)青行初字第23号
审理法官:

朱坚峰

周冬英

陈杏根

代理律师:

王苏青

法官解说
确定申请内容是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所需查明的基本事实。当事人就申请内容的理解产生争议,法院首先判断申请内容是否明确,其次是判定答复所指向的信息是否等同于申请人所要求公开之信息。
一、应对申请内容是否明确进行审查
《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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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判决书: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2)青行初字第23号。
2、案由:信息公开
3、诉讼双方
原告杜某。
委托代理人韩忠明。
委托代理人沈领。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漕盈路2500号。
法定代表人陈毕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苏青,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坚峰;审判员:周冬英;人民陪审员:陈杏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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