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金马农村信用合作社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靖国营业部等借款合同案 保证保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昆民五终字第19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8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健 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件涉及保证保险制度。保证保险合同主要存在于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之中,一般由银行、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三家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购车者可以在银行进行汽车消费贷款,购车者同时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为购车人(借款人)提供汽车消费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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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3)官法民二初字第314号。
二审判决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昆民五终字第193号。
2.案由:借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金马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潘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琨云南鑫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靖国营业部(以下简称“靖国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庹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琳、张聪,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某、冯忠瑞,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男,汉族,1968年8月生。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强;审判员:谈建国张红昆。
二审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健;审判员:陈红阳;代理审判员:周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1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8月26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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