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林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意外伤害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昆民五终字第7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昆华 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件人身保险合同案件,一些人认为人身保险合同根本不应该适用补偿原则,理由就是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补偿方式采取不同的表述方式。对于事后确定保险金额的补偿方式,使用的是“赔偿”;而对于事先确定保险金额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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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3)石民初字第981号。
二审判决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昆民五终字第70号。
2.案由:人身保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女,1975年10月30日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
委托代理人:明某,中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林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学新、瞿征,云南省明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二级。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晨石;审判员:王成良高菊玲。
二审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光兴;审判员:郑健陈红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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