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华江塑料厂诉云南春城卷烟厂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昆民终字第13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4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蔺以丹 单位:
本案是一起侵害财产权的一般侵权行为案,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下面就该构成要件结合本案情况逐点进行分析。
(1)存在损害事实是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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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1998)官民初字第739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昆民终字第138号。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昆明华江塑料厂。
法定代表人:曾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周新云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云南春城卷烟厂。
法定代表人:马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荆某,该厂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何某,该厂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贾孟书;审判员:谈建国;代理审判员:赵梦。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施佩玲;审判员:王向红;代理审判员:蔺以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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