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诉龚某1、瑞昌市铺头村村民委员会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由:
损害铁路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瑞昌市高丰乡铺头村一组

瑞昌市法律顾问处

瑞昌市法律顾问处

瑞昌市高丰乡法律服务所

九江市寻阳区法律顾问处

村委会

瑞昌市高丰乡金矿保卫科

文书字号: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民上字第182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恒城 单位:
本案属于侵权损害之责,即因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在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上诉人龚某1、铺头村村委会的侵权行为属于消极侵权行为,即以一定的不作为致人损害。上诉人龚某1、铺头村委会的侵权行为属共同侵权,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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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1990)瑞法高民字第12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民上字第182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龚某,男,37岁,瑞昌市农民。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陈敬仁,男,瑞昌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上诉人):龚某1,男,37岁,个体粮食加工户,住瑞昌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田振淦,男,瑞昌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温欢周,男,瑞昌市高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二审)王志民,男,九江市寻阳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上诉人):高丰乡铺头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一审)江某,男,村委会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审)彭某,男,40岁,瑞昌市高丰乡金矿保卫科科长。
法定代表人:(二审)周某,男,该村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深旺;代理审判员:王忠厚;人民陪审员:温新法。
二审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琴;审判员:张清汉;代理审判员:张美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5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0日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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