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宋某、林某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由:
损害铁路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暖泉农场

宁夏银川市郊区律师事务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暖泉农场鹿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暖泉农场八队

文书字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银中法民二审字第19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子俭 单位:
1.本案一审判决的错误,已由二审判决予以纠正。一审判决的主要错误,是对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认定不准确。确定侵害财产权的赔偿责任,最重要的就是实事求是地确定其损害事实。本案的损害事实,属于间接损失。被告夜间给自己的瓜田灌水,本...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91)贺法暖民字第60号;
二审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银中法民二审字第191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赵某,女,47岁,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暖泉农场农工。
诉讼代理人:贺彦其宁夏银川市郊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宋某,男,28岁,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暖泉农场鹿场农工。
被告(被上诉人):林某,男,25岁,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暖泉农场八队农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珑;审判员:毋建宁;代理审判员:万宁友。
二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建中;审判员:李天聪高培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9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1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