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建筑机械施工公司与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证据;合同约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衡南县建筑机械施工公司破产清算组

衡南县华天法律服务所

衡南县政府法制办

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

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

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中法民一终字第180号
审理法官:

唐建华

王洪峰

许建中

代理律师:

夏凉锋

李满成

罗万里

法官解说
由于该纠纷时间跨度长,双方各自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说服对方,欠款具体金额难以确定,办案法官经过对案件事实的认真审查,大胆运用证据的概然性和民事审判的公平原则,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计算出来的工程进度款总金额作为计算下欠原告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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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法民二初字第27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中法民一终字第180号。
2.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衡南县建筑机械施工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经理。
诉讼代表人贺文斌,衡南县建筑机械施工公司破产清算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胡某,衡南县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许某,衡南县政府法制办干部。
被告(上诉人)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某,主任。
一审委托代理人夏凉锋,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满成、罗万里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逊;审判员:谭海鹰;人民陪审员:李彭伟。
二审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建华;审判员:王洪峰;审判员:许建中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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