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刘某、衡阳新家园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合同目的;解除合同;房屋买卖合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中法民一终字第132号
审理法官:

龙巍

王洪峰

许建中

法官解说
购房者购买房屋的目的除房屋本身价值外,还包含小区物业管理、房屋通风采光、空地绿化、文化品质等居住环境,居住环境也是房屋的附加价值。在房屋交付前,如居住环境如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购房者"安居"的目的不能实现,如购房者对此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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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4)衡蒸鹰民一初字第13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中法民一终字第132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参加人
原告张某,女。
被告刘某,女。
被告衡阳新家园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4、审理级别: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社生、审判员张永升、人民陪审员谢美玲
二审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龙巍、审判员王洪峰、审判员许建中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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