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工程总承包公司诉四川省苗溪茶场建设工程合同案 洪水灾害性质的认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雅民终字第25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9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国安 单位: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
本案中,虽然一、二审法院均作出驳回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工程总承包公司即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审判结果,但是一、二审法院的判案理由完全不同。实际上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所依据的主要理由作出否定判断。因此,可以说一、二审法院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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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2004)宝兴民初字第112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雅民终字第254号。
2.案由:建设工程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研究院工程总承包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明四川成都思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毛平四川成都思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省苗溪茶场(以下简称“茶场”)。
法定代表人:巫某,场长。
委托代理人:曾某,男,汉族,茶场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董某,男,汉族,茶场基建办公室副主任,一般代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建国;审判员:刘国安辛安文。
二审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封树玲;审判员:陶明刚杜庆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6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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