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诉王某等占有物返还案 民事 死亡赔偿金 共有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滦南县倴城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2)倴民初字第1155号
审理法官:

刘国安

邢宝华

刘运宽

法官解说
(一)存在的不同观点
受害者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因其他原因死亡后,如何分配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我国目前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意见和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此类纠纷案件是以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其原因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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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一)判决书字号: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2)倴民初字第1155号
(二)案由:占有物返还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女,194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滦南县人。
原告李某1,男,194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滦南县人。
原告李某2,男,195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滦南县人。
原告李某4(追加),男,193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滦南县人。
委托代理人高晓勇,滦南县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滦南县人。
被告李某3,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滦南县人。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国安;审判员邢宝华、刘运宽。
(六)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7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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