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杨某损害赔偿案
案由:
损害铁路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民二字第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1月3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新珍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未成年人致人损害引起的赔偿案,纠纷的实质是进行因损害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索赔。如何依法合情合理地确定本案赔偿数额,这是本案的出发点,也是本案的落脚点,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这是不容忽视的。本案经二审法院依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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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1990)津法民判字第06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民二字第14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6岁,汉族,津市市人,学生,住津市市。
法定代理人:罗某,男,28岁,汉族,津市市人,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
被告(上诉人):杨某,女,10岁,汉族,津市市人,学生,住津市市。
法定代理人:杨某1,男,三十六岁,汉族,津市市人,住址同上,系被告之父。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代理审判员:汪春华。
二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雨前;审判员:李新珍方春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7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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