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某诉常德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常行终字第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9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周朝辉 单位:
1.本案涉及的证据认定问题有一定的典型意义,证据问题是现今审判实践中一个比较难以把握的问题,对于没有直接证据或直接证据相互矛盾难以认定又无法回避的案件事实,只有通过审判人员运用推理与判断来认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针对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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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1999)武行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常行终字第17号。
2.案由: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颜某,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常德市甘露寺批发市场职工。
一审委托代理人:邓立群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郑维民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辛道云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鄢磊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湖南省常德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
法定代表人:曾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贺某,常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
委托代理人:宋新民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朝辉;审判员:谢玉鸣王宝丰。
二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敦贵;审判员:王顺舟覃宏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6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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