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汇元经济开发总公司不服常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04)武行初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3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田国栋 单位: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原告与彭某等五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聘用期满后如果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即行终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分析:
1.原告汇元公司确未与彭某等五人签订聘用协议,但在常德日报刊登的招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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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04)武行初字第4号。
2.案由:不服行政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常德汇元经济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汇元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恒明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被上诉人):湖南省常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1,该局干部,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该局干部,一般授权代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玉鸣;审判员:张孝春赵汉炎
6.审结时间:200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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