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刘某1、北八甲学校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由:
损害铁路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山东省蓬莱市南王镇北八甲学校

山东省蓬莱市南王镇北八甲学校三年级

文书字号: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1990)蓬法南民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4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蓬法 单位:
本案判决原告现已花用的医药费、住宿费、车费及误工损失由二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处理是正确的。但对原告今后治疗所需的医药费用的赔偿数额看法不一,也并无法律依据。对于就人身造成的伤害治疗,可能治愈后功能复原,也可能治愈,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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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1990)蓬法南民字第4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女,7岁,汉族,山东省蓬莱市南王镇北八甲学校学前班学生。
法定代理人:刘某2,男,36岁,工人,系原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刘某3,女,35岁,汉族,农民,系原告之母。
被告:刘某1,男,9岁,汉族,山东省蓬莱市南王镇北八甲学校三年级学生。
法定代理人:刘某4,男,37岁,农民,系被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迟某,女,36岁,农民,系被告之母。
诉讼代理人:迟某1,男,46岁,农民,系被告之舅父。
被告:山东省蓬莱市南王镇北八甲学校。
法定代表人:宁某,男,50岁,校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本嘉;审判员:马进军;代理审判员:刘元平。
二审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会山;审判员:黄圣经迟淑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11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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