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等诉凌源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由:
损害铁路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朝阳市法律顾问处

凌原县法律顾问处

凌原县林业局

朝阳市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朝法(1990)民上字第34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4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肖声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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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朝法(1990)民上字第346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邢某,男,37岁,农民,住凌原县。
原告(被上诉人):丁某,男,58岁,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男,43岁,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被上诉人):司某,男,49岁,农民,住址同上。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定祥、周嗣华,朝阳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上诉人):辽宁省凌源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以下简称县森防站)。
法定代表人:朱某,站长。
诉讼代理人:(二审)靳某,凌原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朱某1,男,36岁,凌原县林业局副局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人员
一审法院:辽宁省凌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建华;审判员:吴广印;代理审判员:李为国。
二审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景文;审判员:谢俊氏赵鹏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89年12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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