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湖南省地质矿产局402队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由:
损害铁路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南省浏阳县七宝山乡井泉村

湖南省浏阳县升平乡人民政府

湖南省浏阳县司法局

湖南省第一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第一律师事务所

七宝山硫铁矿司法办公室

浏阳县第一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长法民二字第3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9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葛宇进 单位: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原、被告之间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激烈辩论,争论的焦点是69号探井究竟“靠近”还是“远离”居民点。原告认为69号探井距离最近的一户村民住房仅300米,因而靠近居民点,当初应当封填,不封填即违法。402队则提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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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浏阳县人民法院(1990)永民字第16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长法民二字第315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女,36岁,湖南省浏阳县农民。
诉讼代理人:李某1,男,32岁,湖南省浏阳县升平乡人民政府干部,系原告李某之弟。
诉讼代理人:吴某,男,60岁,湖南省浏阳县司法局退休干部。
被告(被上诉人):湖南省地质矿产局402队(简称402队)。
法定代表人:沈某,队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向某,副队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李凤祥湖南省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钟琼武湖南省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湖南省七宝山硫铁矿(简称七宝山硫铁矿)。
法定代表人:陈某,矿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余某,七宝山硫铁矿司法办公室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周定文浏阳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浏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汉强;人民陪审员:赖谷生戴秋根。
二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葛宇进;审判员:陈利文;代理审判员:熊孟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4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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