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武安花炮厂、嘶马鞭炮厂损害赔偿案
案由:
损害铁路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京市第五十四中学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法民上字第7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6月1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天兴 单位:
这是一起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案件。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是指由于产品生产或销售存在缺陷或者疏忽而造成了消费者、使用者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制造者、销售者共同负担赔偿责任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侵权行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县人民法院(1990)邵民字第34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法民上字第74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徐某,男,8岁。
法定代理人:徐某1,男,38岁,南京市第五十四中学助理工程师,系徐某之父。
被告(被上诉人):江都县嘶马镇嘶马鞭炮厂
法定代表人:仇某,厂长。
被告(上诉人):高邮县武安花炮厂。
法定代表人:侯某,厂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江都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邵读和;审判员:潘名祺戴社庸。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毛国顺;审判员:杨恒国;代理审判员:魏宏宝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6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6月1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