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危险驾驶罪一案 危险驾驶罪;自首;如实供述
案由:
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蓬莱市人民法院(2012)刑初3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合议庭评议时,就危险驾驶罪中被告人在明知对方报警,在原地等候的情节是否构成自首存在争议。危险驾驶罪处罚的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自2011年5月1日实行以来,此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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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判决书字号:蓬莱市人民法院(2012)刑初38号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志雁。
被告人王某,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蓬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蓬莱市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贺建平山东蓬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一审。
审结时间:201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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